第160期■發送日期:2021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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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提醒: 1. 110年疫情紓困4.0,政府各部會紓困4.0方案於6月啟動,請把握申請期限! 2.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期限至110年8月14日止,請把握申請期限! 3. 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房地合一稅2.0),俟總統公布後,將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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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3)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須已確定發生始可列報 1-4)110年7月1日起交易預售屋要記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2、營業稅
2-1)誤將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無「登錄錯誤」免罰之適用 2-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之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3、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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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產及贈與稅
4-1)個人出售受贈自配偶之房地,新制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之計算方式 4-3)遺產稅網路申報,防疫e路通 5、其他稅制
5-1)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申報期限展延至110年8月2日 5-2)個人境外資金匯回如何適用專法課稅 5-3)勞動部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已補貼159萬餘人,金額391億餘元 5-4)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要點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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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營利事業為推廣業務招待特定人之相關支出,應屬交際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招待客戶或特定人出國參加研討會所支付之費用,其性質係屬交際應酬費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週邊獲利環境,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核屬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列報為交際費。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申報鉅額廣告費用,經查該公司係經營藥品批發業務,申報之廣告費用中參加國外醫學研討費用高達2,765萬餘元,進一步瞭解該支出內容,係贊助專業醫師參與國際專題研討會之團費支出,由於該項費用之贊助對象係專業醫師,核其支付之目的,非在對於不特定人拓展業務或提升企業或商品形象,而係在建立企業與特定醫師間良好公共關係,達成促銷藥品之目的,應屬交際費範圍,爰依規定轉列交際費並合併計算限額,經剔除超限金額,核定補稅5百餘萬元並加計超限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科目時,應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致遭補稅並加計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213 1-2)營利事業報廢車輛車體收入要申報收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車輛使用後報廢,有廢料銷售收入者,應列為收益。 █ 該局舉例說明: 轄內甲公司108年間報廢舊小客貨車,購買新小客貨車,除申請貨物稅退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環保署回收獎勵金1千元外,另有舊車車體回收商給付金額1萬元,經查核後,發現甲公司未將舊車車體回收金額列為其他收益,核定補徵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趁著小客(貨)車「汰舊換新」可申請貨物稅退稅5萬元的機會,將舊車報廢購入新車,相關收益如環保署回收獎勵金、報廢車體收入,應留意於舊車回收報廢年度列報其他收入,雖前開金額不大,仍籲請注意申報,以免遭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妍伶科長;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100 1-3)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須已確定發生始可列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應採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業務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所謂權責發生制按商業會計法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亦即在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雖不以現金取得或付出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亦包含在內,仍應以「確定發生」為限。 █ 該局說明 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310萬元,經國稅局請會計師說明及提示證明文件,發現甲公司於106年7月承攬乙公司工廠建造工程,雙方約定工期1年,惟該工程歷經1.5年,至108年1月始完工,甲公司以全部完工法於108年度認列營業收入及應收工程款。工程結算時,乙公司以工程逾期違約,而扣押甲公司部分工程款以抵付罰款310萬元,甲公司對該罰款不服提出民事訴訟。因前開訴訟截至108年底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係屬未實現損失,經國稅局查核後,剔除其他損失31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是以,營利事業列報之未實現費用及損失,除屬前開除外規定之費用或損失外,應以確定發生為要件。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姿媚;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121 1-4)110年7月1日起交易預售屋要記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個人及營利事業都要分別向戶籍所在地及登記地國稅局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5月18日與建商簽訂購買1戶預售屋及坐落基地合計1,000萬元,嗣於110年7月20日以1,200萬元將該預售屋「權利」轉售給乙君,因交易日在110年7月1日(房地合一稅2.0施行日)以後,則甲君應於交易日110年7月20日之次日起30日內,也就是110年8月19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76.5萬元【〔成交價額1,200萬元-可減除成本1,0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未能提示費用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計算,上限30萬元)〕×持有期間2年內稅率45%】。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37 2、營業稅
2-1)誤將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無「登錄錯誤」免罰之適用
某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於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他人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元,公司已繳清補徵之稅款,惟近期又接獲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林小姐疑惑詢問為何無法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免罰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上揭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營業人因虛報進項稅額應處罰鍰案件,若係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因登錄錯誤,其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則免予處罰。但依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規定,上述所稱「登錄錯誤」,係泛指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許偉仁;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800 2-2)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記得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應行申報但免予繳納營業稅。另乙公司亦為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惟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支付價金1萬元,假設其當期應稅銷售額為200萬元,免稅銷售額為50萬元,其購買該電子勞務之應納營業稅額為100元【計算式:購買該電子勞務1萬元*稅率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免稅銷售額50萬元/(應稅銷售額200萬元+免稅銷售額50萬元)〕】。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翠瑩科長;聯絡電話:07-7115104 2-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之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及安裝費一併列入銷售額,開立銷售額31,500元之統一發票。該局再舉例說明,乙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5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1,000元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額總計57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銷售額57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也提醒消費者,留意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額外加收之費用,以確保個人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573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修正發布「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配合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條及第18條,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規定,為利計算查核該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規範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時相關核定等事項,財政部依據本條例第12條第3項授權規定,於6月18日修正發布「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下稱本辦法)。 財政部說明,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設立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外,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該部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規範適用本辦法之有價證券範圍及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範圍。(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3條) 二、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損益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並明定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4條) 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於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修正條文第6條) 四、明定未上市櫃股票之成交價格、成本、費用認定方式,及成本計算方法得採用個別辨認法或加權平均法。(修正條文第8條、第10條、第12條及第13條) 五、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之文件時,其所得額計算方式如下,惟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定(修正條文第14條): (一)已提供或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 (二)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者,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之75%,計算其所得額。 財政部特別提醒,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於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個人應依本辦法計算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秀琳;聯絡電話:02-23228423 3-2)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防疫期間少出門,利用線上繳稅服務免煩惱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由原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至110年6月30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防疫期間請多利用網路申報及線上繳稅服務,盡量避免臨櫃辦理或出門繳納稅款,以減少群聚的感染風險。 至於民眾係使用稅額試算辦理結算申報者,如為退稅或不繳不退案件,可多利用線上或電話語音確認;如有應繳納稅額者,請持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 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線上繳納,或以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逕行掃描QR Code繳納,避免臨櫃繳納或超商繳納,以減少染疫風險,如果無法採線上方式繳納,出門前請一定要做好防疫措施。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財政部110年5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563330號令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集中)隔離、居家(集中)檢疫之適用對象,於110年6月30日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如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鍾股長;聯絡電話:06-2298063 3-3)所得稅申報已接近尾聲,尚未完成申報的納稅人,請把握時間並多利用手機報稅及網路申報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申報期限展延至今(110)年6月30日,距結算申報截止日僅剩1星期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統計,該局轄屬已完成申報件數約79萬餘件,占應申報案件91.64%,尚有8.36%的案件未完成申報;全國則尚有約11.78%的案件未完成申報,尚未完成申報的民眾請把握時間! 南區國稅局強調,今年新增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2項新措施,民眾可使用手機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報綜合所得稅,手機、平板及電腦都可以利用「行動電話認證」進行身分認證,只要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選擇電信業者、輸入手機門號及健保卡卡號,即可快速登入申報系統,下載10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後就可以報稅,全程無需使用讀卡機,免出門、免安裝APP,就可依查詢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輕鬆完成申報。 該局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比照往年在申報期最後5天上班日中午不休息(即110年6月24日、25日及6月28至30日),加班提供收件及所得、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申報截止日(6月30日)並延長收件時間至晚間7點;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申報資料在6月30日晚上12點以前上傳成功,就算如期申報,如有需繳交證明文件者請於7月12日前寄(送)至就近國稅局。 國稅局呼籲民眾,疫情期間盡量減少流動,請多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或以稅額試算回復確認,並利用信用卡、委託轉帳、便利商店等多元方式繳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阮股長;聯絡電話:06-2298706 4、遺產及贈與稅4-1)個人出售受贈自配偶之房地,新制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之計算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釋,個人受贈自配偶之房地,嗣後出售時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者,得以配偶間相互贈與前,配偶原來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亦即得將配偶原來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該房地之持有期間,並得按配偶原來取得該房地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取得成本。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受贈自配偶之房地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者,房地交易損益之計算,以交易時房地成交總額,減除配偶原來取得成本(配偶出價取得者)或其繼承時、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配偶繼承或受贈取得者),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將其出價1,200萬元於107年2月8日以買賣原因登記取得之房地,於109年3月20日贈與配偶乙君,並於109年4月10日完成移轉登記,如乙君將該房地出售並於110年4月8日辦理移轉登記給買方,則持有期間係從甲君原來取得登記日107年2月8日起算至乙君出售移轉登記日110年4月8日,計有3年2個月,並得以甲君原來取得成本1,200萬元為取得成本。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受贈自配偶之房地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者,交易不論盈虧,均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徐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9 4-2)遺產稅繳納有困難,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有撇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在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另外,如該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也可以在延期繳納期限屆滿前,再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不過,分期繳納必須自核准延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當日,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甲君經核定有應納遺產稅90萬元,原繳納期限為110年1月10日,經國稅局核准延期2個月展延繳納期限至110年3月10日,嗣甲君因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於延期繳納期限(110年3月10日)內再申請分18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每期繳納5萬元稅款。甲君於同年4月20日繳納第1期稅款,除繳納5萬元外,還須繳納利息43元【50000元×利率0.78%×41日/365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納稅捐,如果沒有如期繳納,稅捐機關就會取消分期的權利,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加計利息,發單通知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防疫期間少出門,請多加利用線上申辦,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驗證身分後,即可申辦「遺產稅延期或分期繳納」。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聯絡電話:06-2298065 4-3) 遺產稅網路申報,防疫e路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第三級警戒,請民眾儘量在家利用網路辦理遺產稅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程序,並避免臨櫃洽辦可能面臨的群聚感染風險。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並安裝遺產稅電子申報軟體,以自然人憑證、已辦理註冊之健保卡或金融憑證,透過網路下載及匯入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如被繼承人遺有財產參考資料以外之其他財產(如銀行存款、基金、保險等),可自行於系統新增該財產資料,核對無誤後,即可申報上傳並列印申報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案件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可掃瞄成PDF檔案,於申報之翌日起10日內透過網路上傳或郵寄,免至國稅局。 該局提醒,防疫期間為減少不必要外出,請民眾多加利用網路申報遺產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聯絡電話:02-3396789 轉 1446 5、其他稅制
5-1)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申報期限展延至110年8月2日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財政部5月31日公告109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CRS)資訊申報期間,由原本1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展延為6月1日至8月2日。 財政部說明,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辦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申報金融機構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CRS辦法所定申報期間,該部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申報期間。因COVID-19疫情影響,金融機構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反映人力調度趨緊,於原訂6月期間完成申報尚有困難,該部依CRS辦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於今日公告延長109年度CRS資訊申報期限至110年8月2日。 財政部籲請金融機構於營運許可情況下,儘可能提早準備申報資料,並提醒申報109年度CRS資訊相較108年度有3項差異,包括新增應申報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帳戶資訊、應申報全部既有個人與實體帳戶資訊,及採用新版XML檔案申報格式規範。新檔案格式可至該部「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瑀璇;聯絡電話:02-23228183 5-2)個人境外資金匯回如何適用專法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臺灣地區人民之境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或綜合所得稅。實務上,臺商個人匯回境外資金時,
常因資金累積在外多年無法辨識或舉證所得金額及是否逾核課期間,致衍生如何依現行稅制完納稅捐疑義,為鼓勵個人回臺投資,108年7月24日總統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並自同年8月15日施行。 本條例提供簡易、優惠完納稅捐措施,說明如下: 一、申請適用流程: 自本條例施行日起算2年內匯回境外(含大陸地區)資金,可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個人選擇適用本條例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經國稅局洽申請人指定之受理銀行審核核准後,
個人應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 1 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未能於期限內匯回存入者,應向國稅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以 1 個月為限。 二、適用稅率及資金用途: (一)個人匯回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依匯回外幣金額按規定稅率及當日實際成交匯率,結算為新臺幣稅款並代為扣取、繳納及申報扣繳稅款。本條例施行第 1 年申請匯回適用稅率8%;第 2 年申請匯回適用稅率10%。納稅義務人無須再向國稅局申報,以資簡便。 (二)稅後的資金餘額應依規定提取,如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提取資金從事實質投資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取具該部核發之完成證明,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實際完成投資部分已繳納稅款 50%。另外,稅後的資金餘額有5%可以提領出來自由運用,但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稅後餘額中25%可以在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 (三)實質投資期間,每年 1 月底前要將投資辦理情形報經濟部備查; 至於存放於外匯存款專戶及從事金融投資部分,在控管期間,受理銀行應每年將專戶內資金管理運用情形報國稅局備查並副知金管會。 三、申請退稅流程: 個人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部分,應於投資完成或投資期滿之日起算 6 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並自取得完成證明之日起算 6 個月內,檢附該完成證明、退稅申請書及資金匯回時繳納稅款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實際完成投資部分已繳納稅款 50%。 該局提醒,個人如有申請適用本條例相關疑問,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該局網站也設有「境外資金匯回專區」,提供相關法規及申請書表下載服務,請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 轉1550 5-3)勞動部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已補貼159萬餘人,金額391億餘元
考量今年因疫情升溫,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已將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受疫情影響勞工更廣,為能照顧更多的勞工朋友,擴大辦理本(110)年度「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針對符合排富原則之適用對象,即具中華民國國籍、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40萬8千元、且於今(110)年4月30日已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之自營作業者,除延續去年針對月投保薪資未超過24,000元(含)以下之勞工,每人補貼新臺幣3萬元外,擴大於月投保薪資超過24,000元(即月投保薪資等級在25,200元以上)之勞工,亦給予每人新臺幣1萬元之補貼。 為落實行政院蘇院長指示補助從簡、核發從速原則,且為防疫避免群聚,已有帳戶者應直接入帳,新增對象亦應簡化審查流程。故經勞保局審核符合110年勞工生活補貼資格者,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109年曾請領本項補貼者,勞保局將依原留帳戶或地址逕予核發(以匯款方式者依同一帳戶匯入;以支票方式者寄原留地址),無需提出申請。 二、109年未請領本項補貼者,請於110年6月7日至110年7月5日期間,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以「健保卡號+戶口名簿戶號(免插卡)」或「自然人憑證(需插卡)」線上登錄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並請務必正確填列相關資料,避免匯款失敗延遲入帳時間。110年7月5日前未完成登錄者將不予核發。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聯絡電話:02-23961266轉5555 5-4)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相關事項,以補貼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方式,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生營運困難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及期間: (一)補貼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且申請時仍營業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 (二)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三、依補貼對象於臺灣旅宿網填報之觀光旅館業營運月報或旅館業營運報表,申請日前最近三個月任一月之客房住用率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衰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貼。 四、本要點補貼金額依員工人數計算,一次補貼每人新臺幣四萬元。但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強制加保單位,且無法提供員工之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單位名稱及保險證號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一次補貼每家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用以計算補貼金額之員工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在保且投保薪資須達基本工資以上。 五、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依本要點申請補貼,應備齊下列文件於本局指定之線上平台申請: (一)申請書。 (二)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切結書。 (四)領據。 (五)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六、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限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本局受理補貼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後,於一星期內核撥補貼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七、申請案件如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本局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本局應駁回其申請。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於補貼期間不得有以下情事,違反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全數或部分已撥付款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虛報、浮報、偽造或變造申請文件。 (二)歇業。 (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 (四)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五)離職員工人數逾本局公告之比率。 九、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新聞稿聯絡人:交通部觀光局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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